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促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以二十大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中老年文化艺术发展战略、研讨健康养老人生大事事业发展途径、确定创新服务模式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中老年文化艺术发展进程,促进传统文艺升级,推动中老年文化艺术事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会员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根据中老年文艺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协会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委会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提议并获准组建专家委员会的秘书处为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中老年文艺领域发展动态,及时向协会各部门(中心)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和制订中老年文艺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解读、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的选题论证;参与重大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承担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每项工作都应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涉及到两个以上专委会办理的事项,由主办专委会牵头并负主要责任,相关专委会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八条 组织编发专家委员会工作简报及各专委会工作简报,反映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提供的信息和工作建议,沟通专委会与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流;通报促进会领导对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委员碰头会、专委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研究专委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第十条 必要时可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完成专委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主要专家+在线视频会议”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定时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专委会,也可按专业领域分别组织该专业的专委会成员召开专业全体会议(或其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专家组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委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协会秘书处决定发送范围等印发事宜。
第四章 专委会成员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聘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技术职称或具备领域权威,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用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或省、州、县相关部门书面推荐,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五条 协会监事会负责对相应的专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委会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专委会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委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专委会工作要接受舆论、群众、会员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专委会可根据《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和本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专委会规程,管理本专委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