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3日第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为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组织专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依据《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对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指导其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切实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为我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根据云南省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和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积极推进协会工作,改革创新,遵循文艺工作的规律,结合协会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面向会员,面向社会,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新协会工作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合作,不断建立完善协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行业自律职能。利用自身优势和各种有效途径,团结一心,共同奋斗,壮大协会实力。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人),统一颁发《任命书》《聘书》或《荣誉证书》,同时,各种行文标准化。
第二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费应重点用于协会参与市级以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和协会自行组织开展的采风、培训、文艺交流、文艺评奖和理论研讨等活动。
第三条 坚持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引导全省各分支(代表)机构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协会各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增强为各分支(代表)机构服务的意识,主任(负责人)要担负起对分支(代表)机构各业务部门的领导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通过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制定对策指导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努力为协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每年要定期召开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研究有关情况,协调有关事宜,落实有关任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中老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加强领导和管理是协会的首要任务。协会根据业务和活动开展的需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有满足开展活动的场所和足够的办公条件。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主任(负责人)必须是协会理事,原则上应为副会长。
第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积极参与协会决策及重大事项的研讨。
第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主任(负责人)要不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协会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导意见。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年终要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分支(代表)机构主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创办服务于中老年的事业。
第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对协会印章的使用进行登记记录,协会印章使用需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分支(代表)机构可设秘书组、文宣组、会员组、外联组、网管组、财务室等,但必须报协会批准。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经费统筹管理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分支(代表)机构严格按照拟定的活动方案预算控制经费的开支,经费使用采用超支自筹、余额调整公用的原则,使有效的经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日常工作。
分支(代表)机构日常开展活动的场所和日常办公的费用,应由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四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文化艺术活动或自行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如活动组织的管理费、参与活动的劳务费、活动资料的印刷费、活动宣传费等。
第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A.经审定批准的年度活动方案将发生的直接费用。
B.开展艺术培训比赛评奖和理论研讨发生的直接费用。
C.组织开展协会采风下基层联谊的费用。
D.用于联络招待费用办公设施设备开支。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凡是协会拨款或补助经费购买的办公用具、用品、道具、服装等物品,必须编号保存,使用者必须签名,经协会相关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协会资产必须妥善保管。分支(代表)机构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收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要把协会经费用于发展事业和服务会员上。
第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经费的支出由主任(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生效;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会员的联络、培训等服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在协会年终工作总结时,由协会秘书长向全体会员汇报,并接受全体会员检查。
第六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主要是:组织广大中老年文艺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训、理论研究、举办活动、文艺评奖、影视制作、对外交流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要举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群众性、连续性、创新性的文艺活动,不允许举办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传销、非法集资、数字货币、非法众筹等违法活动宣传,一旦发现撤销该机构并追究领导者和承办者的法律责任,谁主办谁负责。
举办活动要树立品牌意识,坚持高标准、高品位、高水平,使其真正成为推动文艺发展的有力杠杆和联系会员的有效方式及扩大影响的有效途径。举办的品牌活动应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健康的思想性、广泛的群众性、样式的示范性、真实的连续性、专业的权威性、影响的远播性等基本特征。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要积极组织优秀会员参加有权威性的展览、演出、比赛和评奖活动,帮助扶持会员创作的文艺作品在各种报刊发表和出版个人专著。要组织会员多参与、多参展、多参赛,积极推出人才和作品,争取各种文艺大奖的数量逐年递增。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要加强人才培养,要按照发掘人才、培育人才、推荐人才、稳定人才的规律,积极发现培养文艺人才,积极扶持有苗头、有潜质的文艺新人,并在队伍建设中充分发挥老文艺家的引导示范作用和中青年文艺家的骨干中坚作用,大力培养优秀文艺队伍。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要加强与全省周边省市各地相关文艺团体协会的联系沟通,相互学习,加强合作,要以多种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对上对下协会的联系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同发展,进一步扩大协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章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要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表》并由协会理事会议审批通过。发展会员在注重数量的同时,要保证质量。
会员每年进行会员登记,填写《会员登记表》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要组织会员按期缴纳会费,会员到期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要突出服务会员的宗旨,考核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以会员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为最基本尺度。各分支(代表)机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履行服务职能,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传递党和政府对文艺工作者的关怀,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文艺难题,使广大会员更加热情的投入到文艺活动、交流和创作中去。
协会每年举行一次优秀团队负责人(文艺团长)表彰大会。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会员的培训与提高工作,促进优秀的文艺作品、文艺人才更多更快的涌现,又要做好大众性、社会性的文艺普及与推广工作,为发展文艺事业打牢坚实的基础和积蓄更大的后备力量。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申请表》、《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协会合分支(代表)机构各一份负责保管。要按照《会员登记表》的编号顺序建立档案,并做好电子版。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收集整理开展的各项文艺活动档案资料(包括每次活动的照片、影像资料和会员个人文艺成就、档案资料、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统计文艺创作成果,报送协会工作信息),年终或次年初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和会员的意见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