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1月13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日常费用开支,促进协会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及《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情况,报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三条 收入管理
本协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协会收入账户:
1、赞助费:协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职能作用,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赞助费根据协会活动需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制定标准,自愿缴纳。使用前需征得赞助人的意见。
2、会费:会费标准、会费缴纳、会费使用、会费监督严格按照 《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5、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支出管理
协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用于以下8个方面:
1、办公费。主要包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协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2、差旅费。主要指协会常设机构人员,为会员办事需支付的交通、住宿、出差补助等费用。具体执行标准另定;
3、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会务费。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6、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7、协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8、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年初,秘书长根据协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协会财务开支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1、使用和审批程序。一般日常办公费,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的工作人员工资和补贴及福利费,每年做出一次性预算,由秘书长签发执行;各种会议、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大型活动、年度会员大会、组团业务考察、各种文体活动、接待费,分别做出专项预算,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秘书长签发执行;固定资产购置的耐用品、社会捐资和赞助等重大开支,为会员服务活动等较大费用支出,事前编制预算交由秘书长审定。在1千元以下(含1千元)的支出由秘书长掌握;1千元至5千元由会长掌握;5千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上各类开支必须由经手人签字,秘书长或分管副会长签字后,呈报会长审批报销。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所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2、协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计档案管理。 凡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以便备查。
4、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5、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 协会常设机构人员。
1、设专职出纳员一名,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监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协会现金保管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当日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如出现超额现金管理范围,应接受处罚。
2、设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1个月向协会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交接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能离职。
3、协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协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每年监事长应向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通报协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十条 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的规定: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借支范围和限额借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协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接收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协会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协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2023年1月13日